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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动态: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之“前世今生”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发布的《2019年中小企业发展指数》显示,中小企业资金状况依然偏紧,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仍急需缓解。民间融资举步维艰、动辄得咎。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类案件包含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权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权罪等等,其中最为常见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从客观方面上来看,两罪没有明显区别。两者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可以说“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键所在,也是唯一区别。是融资类案件中控辩双方争执的焦点。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有过以下规定:


一、“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之沿革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2001 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中明确:……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关于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中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可以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比较分析

1996年《解释》、2001年《纪要》、2010年《解释》三个法律文件对“非法占有目的”均有明确界定,总的来说,是逐渐具体、明确的趋势。


《纪要》改变了1996 年《解释》过于浓重的单纯直接以客观来定罪的方法,这是其进步之处。但是《纪要》这一规定同样带来了理论和实践中的巨大争议与诟病,因为“明知”同样是难以用客观证据证明的主观内容,以对主观“明知”的证明代替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证明难度没有降低,更重要的是,实践中对“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判断往往会转变为实际有没有归还,以及现在有没有归还能力的判断。这就完全偏离了《纪要》的初衷。因为案发之后生产停止、经营中断,必定是没有归还能力的,可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市场形势是瞬息万变的,只要企业还在运转,就存在形势向好的可能性,不能将负债运行就认定为“明知没有归还能力”。


故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删掉了2001年《纪要》中第一项“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解读《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时,明确表明“鉴于实践中反应《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中的“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不易掌握,本解释第(一)项将之修改规定为“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 “将之修改规定为……”中的“之”显然是指“明知没有归还能力”。


最高院的解读中说的十分明确,因为“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不易掌握,所以将其修改为了10年《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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