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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航XX股份有限公司诉德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标的额为10亿元)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中航XX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长河XXX有限公司、德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XX家居有限公司、德州华嬉XX置业有限公司、德州长河XX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上海XX投资有限公司、德州XX实业有限公司、德州XX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德州XX集团有限公司、朱XX等15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将德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XX银行德州分行的一200余万元的保证金账户冻结。上述案件仅为德州知名的企业集团——“XX集团”经营陷入危机的冰山一角,但有数个银行和企业都因“XX集团”非法集资案件而受到影响和牵连。XX银行德州分行接到法院查封的裁定和通知后,非常重视,因该保证金账户的资金系德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向购房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而向XX银行德州分行提供的担保。该行希望本所能够全力配合,争取对上述账户解封。
根据法律顾问单位XX银行德州分行的授权和指示,本所就上述保证金账户的解封事宜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沟通和协调。接手本案后,本所委派专业律师就德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XX银行德州分行的开设的保证金账户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解,并调取相关资料。根据本所承办律师调取的资料显示:2014年×月×日,XX银行德州分行和德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的《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约定:XX银行德州分行为德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德州一楼盘中符合条件的的购房人提供贷款抵押。双方在该协议中还约定“乙方(德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甲方(XX银行德州分行)发放每一笔贷款的同时,按购房借款人支付房价的5%提取担保保证金逐笔转入“担保保证金专户”。在乙方担保期间,若购房借款人违约,没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甲方在向乙方送达《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的同时,有权在乙方“担保保证金专户”中直接扣收上述款项。若购房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不能偿还本息,乙方应将其贷款余额、利息及违约金一次性代为偿还”。
本所专门精通合同法和物权法的执业律师就上述保证金账户的地位从法律上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后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即“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同时承办律师又积极检索权威案例,将检索到的权威案例中法院对保证金账户性质的认定及处理作为论证的依据(参见相关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公布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质权确认之诉案”)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撰写解封申请书,在本所律师的努力下,德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XX银行德州分行的的上述保证金账户得以顺利解封。
该案件的顺利解决,体现了本所在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时充分调动和全面发挥本所各执业律师的专业特长的特点和优势,能集合运用本所最优秀的智慧力量为法律顾问单位争取合法权益,再次展现了本所律师在执业过程的团队协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