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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德州市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15年3月, 德州市XX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德州XX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8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就利率、还款日期和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同时双方还就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厂房等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还款期限届满,德州XX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并未偿还出借人德州市XX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上述借款。德州市XX农村信用合作社为维护自身权利找到本所代理诉讼维权。

本所接手该案后,代理委托人德州市XX农村信用合作社通过诉讼在德州市XX人民法院获得了胜诉判决,后判决生效后,遂根据抵押合同申请法院就上述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厂房等进行拍卖。然而上述抵押的财产早已经被青岛某区法院查封,后经了解德州XX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因债务纠纷被青岛某企业在青岛某区法院起诉,且相关财产被查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涉案财产的拍卖和变卖应当按照查封的顺序来进行,即前一查封的法院如不积极实施拍卖和变卖,则后一顺序查封法院将不能实施拍卖;同时,民诉法并没有就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发生争议如何处理作出任何规定。这就导致司法查封行为会严重影响后续实体的优先受偿债权的实现,后续的优先受偿法院只能“望洋兴叹”。为此,本所发动所有执业律师动用各自的同学、亲属等关系资源就该问题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审判动向。功夫不负有心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就该问题向各中级人民法院征求意见,但该意见当时尚未公布(实际公布时间为:2015年10月26日)。根据本所通过内部关系了解到的征求意见,我们初步掌握了上述争议处理的倾向性指导意见。于是就上述问题向委托单位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就下一步的处理思路及可能结果进行了论证和说明。现在本所积极协调在先实施查封的青岛某法院进行解封,现在已经就上述解封事宜上报到共同的上级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协调解决,据可靠消息,近期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可能作出解封裁定,委托人的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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