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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前文整理了自首的要件之一“自动投案”的具体规定,本文整理另一个必备要件“如实供述”的相关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重点问题分析 一、如实供述的内容应当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如何认定如实供述? 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犯罪情节或犯罪数额的,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三、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如何认定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指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一是看交代同案犯关联事实的程度,是否如实供述其所知的同案犯实施的共同犯罪事实;二是看如实供述的时间节点,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时间节点,是在其他同案犯已作相关供述之后,其是被迫作出如实供述的,那其实质上就不具有主动交付于司法机关监管的意愿,不符合自首制度设立的初衷,故不能成立自首。 四、行为人对其主观心态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的成立?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要犯罪事实)”不仅要求行为人如实供述客观行为,还要求其如实供述犯罪时的主观心态,否则不能认定为自首。如,行为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了持刀取得被害人财物的犯罪事实,但其辩解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是抢夺罪,这其实是行为人对行为法律性质的一种主观认识,认识的对错不能否认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反之,如果行为人自动投案后虽然承认从被害人处取的财物,但辩解是被害人归还给他的欠款,否认具有非法占有的被害人采取的主观心态,则属于为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