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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动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相关司法解释简介

自今年疫情爆发以来,笔者就预想到或许会有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果然,多地多人以本罪被立案侦查,媒体或警方通报出来之后,人们对这种无视公共安全的行为纷纷感到气愤非常,认为这种行为性质十分恶劣,以本罪论处确实合理。一时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在平日里适用率并不十分高的罪名得到诸多关注。关于这一罪名理论界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本罪是否口袋罪,口袋罪的当前乱象与消减思路,如何理解危险方法等等。本文对于这些理论问题暂不做讨论,仅对本罪与在当前形势下的适用做一个简要介绍。

一、法条规定及罪名释义

(一)法条规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114条、115条。114条明确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15条则规定了相应的实害结果的量刑: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两个条文分别规定了未造成实害结果与造成实害结果的量刑幅度。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同时出现在一个法条中,本罪的社会危害性与其他几种犯罪相当。尽管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罪名上来看,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当然属于危险方法,会容易让人误以为该危险方法是包含放火、爆炸等方法的,但实际上法律条文中表述的十分明确——“其他危险方法”!这是指除前述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之外的,同时又与前述几种危险方法危险性相当的方法。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法罪名确立并不十分科学。

(二)何为“公共安全”

众所周知,本罪是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的。本章犯罪的同类客体均为公共安全。对于“公共”的理解,理论界历来有不同的声音,“不特定多数人”说基本上很长时间以来占据通说地位。笔者认为将“公共”的范围理解为“多数人或不特定人”更为恰当。不管是特定还是不特定,只要针对的是多数人的安全,都应当认为是公共安全。不特定包括不特定少数人也包括不特定多数人,究竟是不特定多数人还是少数人是事前无法预计的。人数的众多与人数的不特定均可以理解为公共,均能够区别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后两章罪名中侵犯的均是特定个人的人身、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尽管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罪名也有可能侵犯的只是少数几个人的人身、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但是侵害对象是不特定的,可能是你、我、他或者其他任何一个人,这截然不同于侵犯特定人的财产或人身安全的对象明确、范围可控。故笔者认为,“公共”理解为“多数人或不特定人的……”更为恰当。

(三)“危险方法”包括哪些

“以危险方法”确切地讲应当是“其他危险方法”,系除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之外的其他危险方法,需要与上述所列方法危险性相当。实践中常见的方法有:私拉电网,驾车向人群横冲直撞,破坏矿井下的通风设备,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等。



二、疫情期间以本罪立案侦查案例简要分析

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期间,多地出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的案例。这些案例虽然详细情况各不相同,但共同具备的特征为,主观上明知自己极有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情况下,客观上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与他人多次密切接触。

笔者认为,尽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口袋罪之嫌,(这一问题,本文不做讨论)但这些案例毫无疑问的确危害到了公共安全,行为人对于自己有武汉旅居史或与来源于武汉的亲人有密切接触的事实是明知的,对于自己的目前的咳嗽发热的身体状况是明知的,在疫情期间,对于自己的病情主观上是有较为明确预知的,在这种情况下与多人密切接触,对于有可能产生的感染他人的后果主观上是明知的,确切的说,行为人主观上至少是有间接故意的。


三、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的法律文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早出现在 79刑法中。79 刑法第 105 条规定了:放火、决水、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6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虽然 97 刑法对 79 刑法作了大幅度的修订,但针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作太大的改变。97 刑法对本罪的表述出现在114条和115条,与79刑法相比,97刑法将投毒这一行为增加到所列明的危险方法中。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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