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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4日,德州市德城区一个体饭店负责人找到私营企业协会,反映因食品标签等问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其出具了处罚通知单,拟处罚款220500元。德城区私营企业协会第一时间联系法律维权中心单位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天衢律师事务所艾民主任当即指派该所政府行政法律业务专家、副主任于健生律师和刘韬律师与该饭店负责人取得联系,双方针对案情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交流。 经过细致查阅涉案资料和相关证据,深入研究有关法律问题,两位律师发现该饭店并未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该店只是采购并使用了部分本案涉案食品板栗罐头,罐头的标签存放在包装箱内没粘贴在罐头上,食药监部门的行政处罚所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明显不适用于本案。律师认为罐头的生产者未将标签贴至瓶身,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没有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即罚款2000元以下。即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进行处罚,也应以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标准,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罚款。本案涉案食品罐头做成饭菜成品的销售收入总额仅9285.78元,不足一万元,应适用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罚幅度,食药监部门确定的220500元罚款明显过高。律师认为食药监部门的行政处罚不仅适用法律,而且认定事实也是错误的。 针对这一情况,两位律师与食药监局取得联系,以德城区私营企业协会法律维权中心指派的该饭店代理人的名义向该局提交了《行政处罚申辩书》,积极与办案人员沟通,多次就本案的法律适用、事实认定以及会员单位的实际经营困难等问题进行深入交流。经过近二十天的辛苦工作,最终德城区食药监局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变更了原拟处罚数额,决定对该会员单位减轻处罚,罚款3万元。 在德城区私营企业协会和维权律师的多方努力下,为该饭店挽回了巨额的经济损失,该店对这一结果非常满意。饭店负责人对德城区私营企业协会和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的大力支持和帮助表示了由衷的感谢,该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