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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动态:“多次盗窃”之认定与解析

甲于某天上午进入A小区行窃,其进入1号楼1单元8楼东户的家中,未偷到值钱物品,随即进入对门西户的家中,也未偷到值钱的物品。A小区与B小区是紧邻的小区,中间有栅栏门可以出入。甲进入到B小区的15号楼的7楼东西户两家进行行窃。共偷得财物20000元。请问甲是否构成多次盗窃?


现行刑法264条的规定,“多次盗窃”是盗窃罪的入罪条件之一,在一定条件下,是否成立多次盗窃直接关系着是否成立盗窃罪,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两年内多次盗窃会增加刑期。所以如何认定“次”显得尤为重要。


现有关于“次”的解释:


1.2016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关于多次盗窃中“次”如何认定的法律适用请示》的答复意见


多次盗窃中“次”的判断,可以参照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多次抢劫的规定认定。但多次盗窃与多次抢劫必定有所不同,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主观方面考量行为人是基于一个盗窃的故意,还是多个盗窃的故意;同时,更需要结合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实施行为的条件,以及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来综合判断。


  2.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3.2015年12月,浙江省高院、高检、公安厅出台《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次”的认定。


一般情况下,对基于同一概括的盗窃故意,在同一时间段内于相对固定的区域连续实施的盗窃行为可以认定为一次盗窃行为。比如,同个晚上在同一条或者接壤的马路上连续盗窃多辆汽车内物品的,可以认定为一次盗窃;同个晚上在同一个小区内连续盗窃多辆自行车的,可以认定为一次盗窃。


简析:

在《两抢意见》中对于多次的认定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笔者认为,这一点是多次盗窃所不能参照的,"多次盗窃"是犯罪成立条件,其作用在于将本属于违法性质的多次普通盗窃行为作为一个整体认定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多次抢劫"是法定刑升格条件,其作用在于将多次实施抢劫犯罪的行为作为提升法定刑,加重刑罚处罚的条件[1]“多次抢劫”的认定意味着行为人将要面临十年以上的刑罚,所以严苛解释是合理的,但是“多次盗窃”的立法目的显然不同于“多次抢劫”,故在每一次均构罪这一点上不适用《两抢意见》是应当的。《两抢意见》的其他内容对于认定“多次盗窃”是有参考价值的。不论是2016年的电话答复还是2005年的《两抢意见》中均有“一个盗窃故意”“同一犯意”的说法,笔者认为上述案例中的行为人甲符合一个盗窃故意的特征。《两抢意见》中列举的最后一种情形“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参照这一意见,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盗窃的,也应认定为一次犯罪。如果按照这一意见,上述案例中行为人甲最多只算两次盗窃,不能称为多次盗窃。笔者认为,上述案例中甲的行为认定为一次盗窃更恰当,因为行为人甲是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在一个集中的时间内实施,其实施行为的地点是两个毗邻的小区,地点是固定且是非常集中的。认定为一次较为恰当。2015年浙江省的《盗窃意见》认可了同一时间段内相对固定的区域连续实施的盗窃可以认定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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